收起左侧

利用支付平台漏洞骗取钱款,是“诈骗”还是“盗窃”?

0
回复
376
查看
[复制链接]

尚未签到

518

主题

518

帖子

0

积分

冒泡

Rank: 1

积分
0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0 03:0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依托于手机等移动终端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工具越来越普及。
与此同时,由于技术手段的不成熟所带来的技术漏洞,也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司法实践中,不法分子利用支付平台漏洞骗取钱款,究竟是“诈骗”还是“盗窃”呢?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配图,图文无关

利用支付平台漏洞骗取钱款


2016年8月底,被告人倪某在获知某理财软件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漏洞,可利用软件对互联网数据进行抓包、复制等操作从而成倍虚增其投资金额并赎回的信息后,在该款理财APP上注册账户并关联其名下的银行卡,在实际投资人民币100元的情况下,使用软件进行抓包、复制操作,在账户余额成倍增加之后,即根据APP提示进行提现操作,转入其银行账户人民币600元。
2016年9月1日,被告人倪某再次注册账户并关联他人银行卡,在实际投资人民币100元的情况下,采取上述手法,再次转入银行卡人民币7300元。
随后,被告人倪某将利用软件抓包、复制相关数据的方式可窃取该支付平台钱款的方法,分别传授给他人,使支付平台损失共计人民币59万余元,并事后从中获取好处费。
经浦东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害单位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还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鉴于倪某所犯盗窃罪系自首、所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系坦白、且作出退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当庭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遂两罪并罚,判处倪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人


浦东法院刑事审判庭袁炜丽认为,被告人倪某利用软件对互联网数据进行抓包、复制操作成倍虚增投资金额并赎回的行为更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构造。
首先,应当明确诈骗罪的受骗者只能是人而不可能是机器;其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有处分行为和财产处分的自愿性;最后,盗窃罪的行为对象不仅包括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综上,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虽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但没有欺骗他人作出错误财产处分的行为,仍属于“他人损害”型的犯罪,更符合盗窃罪的行为特征。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扫描微信二维码

查看官方公众号

了解更多详情

2241998733

在线客服(服务时间 9:00~18:00)

在线QQ客服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通汇街342号
电邮:wxcydz#qq.com(#换成@)
微信:2241998733

无限创意电子仅提供平台服务,如有贷款产品及展示信息均为互联网采集。贷款属于借贷行为,本社区不提供任何代办服务。借款有风险,申请需谨慎,风险自理,责任自担。 © 2018-现在 VIP团队( 蜀ICP备17006511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