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企业债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20〕29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的企业债券受理机构,即日起开展企业债券受理工作,受理标准参照现行规定执行。请发行人、主承销商参照现行规定申报企业债券,并与中央结算公司联系。申报进度可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业务操作”—“企业债受理信息”栏目查询。
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受理业务流程等配套制度,另行发布。
特此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2日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