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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区分不同日期,法定节假日支付300%,休息日优先补休,不能补休的支付200%。
(1)1月25日至1月27日,属于法定节假日,应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即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300%。
(2)1月24日、28日、29日以及30日,属于休息日,可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劳动法》规定享受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即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200%。
(3)对于国务院延长的春节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员工,应安排补休;若不能安排补休的,结合劳动法等的相关规定,应参照“休息日”的待遇按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即休息日加班费=月工资标准/21.75÷8小时×加班时数×200%。
(4)目前只有上海地区有官方的解读,延迟复工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2月3日至2月9日这几天属于休息日。
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或者因疫情需要上班的,也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200%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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