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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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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6 04: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19-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1 2 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并支付了部分发行费用。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2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309号),截至 2019 年 12 月 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601.98万元(含税),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 268.87万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994号)核准,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17,910,667股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26.76元,募集资金总额479,289,448.92元,扣除发行费用44,616,453.05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34,672,995.87元。
2019年11月26日,公司收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448,581,655.12元(已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税)30,707,793.80元);同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9〕8-13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为保障公司募投项目顺利进行,公司已使用部分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合计3,601.98万元,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金额 3,601.98万元。上述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情况已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 年 12月 24 日出具的《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309号)。
四、公司已支付的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共计268.87 万元(不含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309号),对已支付的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核验和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9 年 12 月 24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截至 2019 年 12 月 15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601.98 万元(含税),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268.87 万元(不含税),同意公司进行置换。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有利于公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
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天健审〔2019〕8-309号)《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新大正截至 2019年12月15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新大正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
1.《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4.《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19〕8-309号);
5.《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对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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