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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就要结束了,可能有很多人都打算在这段时间辞职,所以来询问我关于辞职问题的朋友也多了起来,聊了一圈下来,我发现大部分人关心的问题都不是辞职的方式,而是主动辞职的话,还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很多人都会陷入这样一种误区,认为自己只要从公司辞职了,就能要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实际情况是,员工只要是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那公司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来看一个简单的案例。
员工提出辞职,事后反悔
2014年6月份,老张就在深圳一家快递公司担任货品分发员一职,入职的时候老张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老张的月工资为5500元。
2017年3月份,对现在的工作已经有点厌倦的老张,突然在餐桌上隐约听到隔壁桌的人表示,员工如果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年限,要求公司支付一笔经济补偿。
回到家后,老张稍微算了一下自己的工作年限,发现自己辞职可以从公司那拿到11000元经济补偿,于是第二天老张就毫不犹豫的向公司提出了辞职。
人事部收到老张的辞职报告后,便开具了一张书面通知给老张,表示公司已经同意了他的辞职报告,要求老张在30日之内进行好工作交接,然后前往人事部门办理离职手续。
老张拿到辞职报告后,欢天喜地的跑去人事那里,询问自己哪时候可以领到11000元的经济补偿,谁知道人事满脸震惊的向他表示,员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情况,公司不用支付他任何经济补偿。
当下老张就愣住了,回家查询了一下后才发现,原来自己这种情况辞职还真的拿不到经济补偿,这下给老张气得,赶紧返回快递公司表示自己反悔了,要继续在公司工作。
当得知老张辞职的理由后,人事哭笑不得的表示,由于老张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具体要不要重新录用他还得看老板的决定,结果就是,老张希望反悔公司继续上班的请求被老板拒绝了。
分析
通过上面的案例,相信各位已经能够知道,凡是员工以“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的话,是不能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当然,如果公司愿意给的话,那就另当别论了。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有规定,只要公司和员工协商一致,那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当我们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的情况下,公司只要同意了我们提出的辞职,就可以视为双方协商一致。
那这是否就意味着,凡是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的员工,都拿不到经济补偿了呢?不一定,如果公司存在下面这五种情况,那即便是我们主动提出辞职,公司也必须支付我们经济补偿。
5种可以拿经济补偿的情况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存在下面这五种情况,那么员工可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而《劳动合同法》第46条同样规定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一条情况就是“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这么一来相信各位也就能理解了,只要公司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话,那我们就完全可以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然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要求公司支付我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只要记住这两条规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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