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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布丨两高: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等泄露用户信息或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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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5 23:32: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网10月25日讯(记者 李高思)最高人民法院今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网络支付、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所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网络服务提供者致使用户信息严重泄露将构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解释》首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明确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
《解释》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达到相应标准的,属于“情节严重”。
此外,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这两种行为也属于“情节严重”。
七种情形属帮助网络犯罪
《解释》还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
姜启波透露,截至2019年9月,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判决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姜启波表示,近年来网络犯罪案件蔓延和逐年增多,严重危害了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特别是传统的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转移,加大了预防和惩治的难度。
《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解释》专门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设立一个,就构成犯罪。
当前互联网犯罪分工相当细化,逐步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解释》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这些行为,也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有真正实现对网络犯罪的全链条惩治。特别是《解释》明确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对象,既可以是犯罪活动,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是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以实现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入罪。
“在自由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职业禁止和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解释》规定可以对相关犯罪分子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是禁止令,防止其‘重操旧业’。同时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剥夺他们再犯罪的能力。”姜启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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