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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他人代办POS机男子“黑吃黑”做手脚转移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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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8 09: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A温州网讯明里答应帮忙代办POS机,实际暗地里绑定自己开设的银行账户,套取刷机款项,男子李某借此盗取6万多元。日前,苍南县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有人用POS机帮人套现赚取手续费
40岁的李某是平阳人,曾因盗窃罪于200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出狱后,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听说有人用POS机帮人套现赚取手续费。他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是他打算“黑吃黑”,去坑这些POS机主,他认为机主一般不敢报警。
一天,李某得知黄甲想办一台POS机帮人套现、代养信用卡赚手续费。他告诉黄甲,最近银行对申请POS机管得比较严,但他有关系可以帮忙搞定。
今年1月,在黄甲住处,李某以代办POS机手续为由,要求其提供身份证供拍照。黄甲提供了身份证给李某,还提供了一张农村合作银行的银行卡,要求李某将POS机与该卡绑定,以后客户在POS机上刷的款汇入这张卡。
李某表面上答应。不过,他趁同时在场的黄乙(黄甲姐姐)不备,盗走黄乙身份证。当天下午,李某在苍南龙港一农业银行网点,安排他的一名女性朋友冒充黄乙,持黄乙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卡。李某将此银行卡与黄甲交办的POS机绑定。
“万事俱备”后,李某告诉黄甲,POS机手续已办妥,可以“开业”了。
刷了两笔套现6万元
1月12日,黄甲迎来两笔生意,两名“客户”要求黄甲代为套现。黄某在POS机上分别刷取50350元和10070元,扣去手续费后,黄甲各支付现金5万元和1万元。
在POS机上刷取的款项,应该在次日转入自己绑定的账户内,可黄甲在等了一天后仍未见钱打入。案发后,警方查实,1月13日,两笔款项转到李某事先绑定的黄乙农行卡,李某随即取走60290元。
见事有蹊跷,1月14日,黄甲通过银行查询得知,款项被转入她姐姐名下的账户。在与姐姐联系后得知钱已经被取走,黄甲报了警。
2月12日,李某被苍南警方刑事拘留。案发后,李某的家属向黄甲偿还了被盗金额。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骗取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有别于普通诈骗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且已全部退赃,又可从轻处罚。所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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