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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pos机套现 萍乡两男子诈骗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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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2-30 18:44: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彭利兵报道:日前,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罪。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2015年2月,郑某通过郑某官介绍认识张某,并从张某处购得一台改装POS机,绑定的商户名称为“某电器商行”,该商户号系在某有限公司以刘某名义申领的资金结算商户。同年3月9日,郑某、段某与段某西驾驶段某的小车窜至萍乡市某县。次日,郑某雇佣三名妇女作为促销员,并对其谎称某集团为回馈消费者,凡在其提供的POS机上刷卡购买一桶油则赠送一包大米。3月11日,郑某与段某及其老表(身份不详)三人来到位于萍乡市区某粮油批发部,购买作案用的金龙鱼油及大米。3月12日上午及13日上午,郑某雇佣的女促销员在本市某小区门口摆设金龙鱼油促销摊,并教会其中一名女促销员利用POS机后借故离开,段某在一旁望风。刘某、赖某、唐某等12人均在郑某提供的POS机上刷卡购买食用油。3月13日下战书,郑某、段某驾车逃回余干。之后,郑某将POS机盗取的刘某等12人的银行卡信息找人制成伪卡并套现,盗走刘某、赖某、唐某等12人银行卡内资金共计110,900元。同年10月12日13时,段某被抓获,10月28日郑某被抓获。
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二被告人犯信用卡诈骗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段某负责在旁望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如实供述其犯罪究竟,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归案后被扣押部分现金,并退还部分被害人,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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