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OS机刷卡消费也不那么吃香了
可是有的人却一直“钟爱”它
不是为了方便生意业务
而是把它当成“取款机”
杨某经营一家保险公司,在正常的业务范围外,他又发现了其他生财之路。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杨某在没有真实商品买卖、服务的环境下,利用其经营的保险公司的POS机进行虚拟生意业务,为信用卡持卡人代还信用卡后,再从该信用卡中套现获取代还的款子,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2021年,杨某接到公安构造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杨某为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涉及99人,涉案金额2551.78万元,杨某从中获取利润10.2万元。
九三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拟生意业务的方式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并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讯断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零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产业:
(一)未经允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允许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允许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分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九三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任喆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