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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女子将POS机提供给他人收取电信诈骗犯罪所得并转移套现,被瑞金市人民法院以粉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经朋友介绍,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一家宾馆房间内,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及绑定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账户的POS机提供给他人收钱转移套现,罗某某每收款10000元可以得到40元的利益费。经查询,以上三个账户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境外电信诈骗职员利用罗某某提供的账户,收取并转移被电信诈骗的张某、王某某、谢某某等22人的被骗资金共计51.1万元,其中罗某某共得到利益费1071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资金,而通过提供POS机、银行账户给同案人帮忙转移金额51.1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粉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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