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年来
POS机以其简单、快捷、方便等优点
不绝普及应用
明显是功德儿
却被“有心人”钻了空子
把POS机当做“取款机”
……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杨某在没有真实商品买卖、服务的环境下,在其经营的保险公司内利用POS机进行虚拟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代还信用卡后,再从该信用卡中套现获代替还的款项,并收取手续费。经鉴定,杨某为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涉及99人,涉案金额2551.78万元,杨某从中获取利润10.2万元。
2021年,杨某接到公安构造电话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毕竟。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并牟利,情节特别严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担当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依法讯断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零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允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收支口允许证、收支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允许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肃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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