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一辆心仪汽车本来是一件非常开心的喜事,不过对于遂宁的仲女士、杨女士、唐女士来说喜事成了烦心事:遇上销售顾问调用顾客购车款,4S店不继续履约,提车或退款变似乎也遥遥无期。
购车人:开心购车变烦心事
克日,记者接到遂宁多起购车者投诉称,自己交到遂宁某4S店的购车款被销售顾问舒某调用,导致买车合约至今无法兑现。
购车者仲女士向记者介绍,2021年1月22日,她和女儿母女俩来到4S店内购车,销售顾问舒某接待并向其介绍车况和价格,在店内车辆没有明码标价的情况下,双方还是就购买奔驰GLC260告竣一致并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了订金至4S店财务部分。
1月26日,在办完车辆贷款分期资料后,舒某洋接纳上门服务形式向仲女士收取50%购车款21.692万元,并出具了4S店的收款确认书。
2月8日,仲女士根据合同约定日期到店提车,销售顾问舒某则称车还在路上,第二天可以提车。随后,仲女士和其家人联系到该店销售经理周某,周某在电话中表示正从内江或者成都调车,详细事件到店协商。随后,仲女士和其家人到4S店总经理曾某办公室内协商。期间,销售经理周某向仲女士重新确认了收款凭证和该店的收款确认书,仲女士和其家人发现情况不对,主动询问是否销售顾问舒某洋未将钱交还给公司财务。至此,总经理曾某和销售经理周某才告知说销售顾问舒某2月8日之前已经向公司承认调用购车款,他们已经将此事上报总部并连夜将舒某洋母亲接到店里处理此事,但没有第一时间告知仲女士。
随后,在仲女士要求下,总经理曾某将销售顾问舒某及其母亲叫到办公室,舒某承认自己收钱,将钱调用赌球输掉了。总经理曾某与销售经理周某向仲女士求情,希望给舒某一个机会,其母也表示要卖房还款,为了谨慎起见,仲女士和其家人选择了报警。
在派出所,民警向总经理曾某确认了合同和公章的真实性,销售经理周某也确认上面的签字是自己的、收款确认书是真的,还确认奔驰4S店有上门服务这款服务,舒某为公司在职员工。
此时,4S店总经理曾某向民警透露舒某还存在1月初调用杨女士、唐女士两位购车人购车首付款共约16万元。
民警敏锐意识到案情趋于复杂,在民警的要求下,销售经理周某才打电话关照当事人到派出所配合观察。随后,舒某洋因涉嫌诈骗被拘留。
4S店:等法院判决后再处理
同样已在该4S店内购车的杨女士和唐女士告诉记者,1月8日,两人分别看上一款奔驰GLC300车,1月12日签订购车合同后,舒某接纳上门服务方式拿着POS收银机来收首款,收款时舒某托故系统题目刷不了卡,让其直接转到“财务”账号,随后给了一个账号,在8万元首付款转账乐成后,舒某出具了4S店的收款确认书。到提车日,两人都未如约提到车。而后,舒某多次托故延迟提车日期直到仲女士报案,接到民警关照两人才知晓购车款被舒某调用。
厥后,仲女士、杨女士、唐女士三人先后多次找4S店协商,4S店表示舒某案件已经成为刑事案件,公司不会继续履约,4S店称要等舒某案件法院判决了才会着手处理几人购车退款还是提车题目。当三人将案件投诉至12315后,4S店总经理曾某才对三人答应,年后会协商解决此事,但至今也未解决。
“现在事情上升到司法层面,我们不便对外透露。”4S店总经理曾某、销售经理周某口径一致地告诉记者,一切要等公安部分观察和法院判决后再处理这件事。但总经理曾某告诉记者,4S店内购车标准流程是“购车人看车签订合约支付订金新车到店关照验车支付首款签车贷合同提车上户”。曾某表示4S店均有上门服务。
职能部分:责成4S店提交解决方案
3月3日,记者在遂宁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相识到,接到上述3为购车者的投诉后,该局组织双方协调,并责成4S店在2月27日前提交一份解决方案,但时至3月3日也未收到4S店提交解决方案。该局工作人员表示,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再次约谈4S店,要求其履约。
截稿前,记者从警方相识到,目前,舒某已涉嫌诈骗罪被警方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状师:不应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针对此类征象,记者采访了四川诸葛状师事务所主任状师任强。任强以为,消费者到店签署购车合同、支付订金和店员接纳通行或公司承认的上门服务方式收款并出具公司相干票据的举动,应被以为是正常有用举动;4S店员工接纳公司通行或承认的上门服务方式收取购车款并出具公司票据后,员工未交款回公司造成诈骗举动,这是公司内部管理有题目,不应将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同时,任强表示,针对正当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直接诉至法院或向有关部分投诉,寻求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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