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张霖律师
本律师对于涉毒品犯罪、网络犯罪、诈骗犯罪等刑事辩护略有研究【欢迎交流,接洽请见本号置顶的微头条】。办公室在广州市珠江新城,欢迎交流。作者常年担任法律顾问,谨以最专业的精神和态度,为委托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实现最佳的辩护效果。
一、这几天接触了两个案件
案件A:大二学生A,生活费有限,某日在微信群看到有人以1000元每张的价格收购银行卡,遂接洽收卡人。A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在银行开了一张新卡,出售给收卡人,收到微信转账1000元。半年后,A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卷宗反映:售出该银行卡后,该银行卡 支付结算金额为87万元,查明受害者报案丧失18万元。
案件B:小伙子B,在网上看到有人收购银行卡,遂将自己不常用的银行卡以800元出售给收卡人。B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案件已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卷宗反映:该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2600余万元,查明受害者报案丧失16万元。
由此,而引发了一些思考……(回顾一下法律规定和司法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能支持,大概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大概拘役,并处大概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举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治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表明》第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肃”:……(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举动,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到达犯罪的水平,但相干数额总计到达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大概造成特别严肃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举动人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案件A的辩护思考,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
根据侦查卷宗反映,案件A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87万元,表面上看,已经超过司法表明规定的20万元以上,许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符合“情节严肃”的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律师认为:大多数人在这里陷入了有一个误区,要留意,该情节严肃的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
如果能查明该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那么,毫无疑问,确实符合情节严肃的规定。相反,如果该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仅有18万元能查明是受害者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造成的丧失,另外的69万元(87-18)无法查明究竟是什么来源、什么性质,究竟是违法所得,照旧犯罪所得,仅仅是抱有高度怀疑却没有一一核对和查明的情况下,不能简单概括性地认定为情节严肃。
虽然大多数人会先入为主地认为另69万元极有可能也是电信诈骗所得,但是,司法构造都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并不是光凭“高度怀疑”和“极有可能”来认定。
现实生活中,该69万元有多种无法排除的可能性,因此在是否到达“情节严肃”这个标准上是存疑的。
本律师认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依法不应追究A的刑事责任。因此,该案可以考虑做无罪辩护。
三、关于案件B的辩护思考,考虑做罪轻辩护。
案件B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为2600余万元,查明受害者报案丧失16万元。
许多人看完前面案件A的分析思路,再来看本案的2584万元(2600-16),也是处于无法查明究竟是什么来源、什么性质,究竟是违法所得,照旧犯罪所得的状态,一直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到达犯罪的水平。
家属看到这里,顿时心中暗喜,认为仅仅按16万元自己是达不到情节严肃的标准,希望律师能为B做无罪辩护(Too young too simple)。
此处,必须留意前面提到的司法表明第12条第2款规定:实施前款规定的举动,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到达犯罪的水平,但相干数额总计到达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大概造成特别严肃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举动人的刑事责任。
该款可以明白为推定条款,通俗地明白为:如果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核实犯罪水平(或是没有受害者报警、或是无法查证究竟是违法所得、照旧犯罪所得等),但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20万元*5倍),则推定到达情节严肃的标准,将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举动人的刑事责任。
就本案而言,已经查明的犯罪金额为16万元,无法查证的金额为2584万元。根据司法表明规定,针对该2584万元推定为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所得款项。
有家属抱怨:司法表明为什么会做这种推定规定?司法构造可能基于几个方面的考虑:1、网络犯罪隐蔽性强、资金路径错综复杂、受害者众,客观上难以一一追本溯源查明;2、由于无法合明白释巨额款项的来源和性质等,于是,规定一条线(5倍)在到达肯定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以推定方式认定被帮助对方的举动到达犯罪的水平,克制放纵具体高度盖然性的犯罪举动。(本律师对此推定规则,持值得商榷态度,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还能适用吗?)
另外,要说明一下,司法表明第12条第2款是推定规则,既然是推定,相应地也可以去否定它——也就是说,如果有相反证据,则可以推翻这种推定。就本案而言,如果有证据证实2584万元不是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所得的款项,则可以不适用前述推定规则(对B而言,提供这种证据证实的难度太大了)。
四、辩护思路总结
通过本文两个案件,针对“支付结算金额”的辩护,有了初步的分析思路,大抵可以归纳为四个档次:
档次一:支付结算金额不足20万元,则不符合情节严肃的条件,未到达追诉标准。
档次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但不高于100万元以上),查明的犯罪金额低于20万元,则不符合情节严肃的条件,未到达追诉标准。
档次三: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且查明的犯罪金额高于20万元以上,则适用司法表明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次四: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且高于100万元以上),查明的犯罪金额低于20万元,则适用司法表明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档次的区分,仍有待在具体案件的辩护和审判中继续进行深入论证和验证。本律师检索了相干案例,有的法院予以采信,有的法院没有采取,审判尺度尚未完全统一。
无论如何,希望本文研究的辩护思路,在某些具体案件中,能够有机会帮助到当事人。
五、写在最后
由于疫情形势,看守所的会见要求又严酷了,有些地方再次要求7日内有用的核酸结果,而且只能视频会见。(但愿别回到去年要穿着防护服才气会见的水平)
刚刚15:00,在小步伐上预约会见,一号难求。
在绝望中寻找希望,为尽早恢复自由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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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声明:
现实中的个案,案发经过千差万别,证据材料差异巨大,具体问题必要具体研究。本号原创或分享的文章并非法律意见,仅作讨论和研究之用。除特别说明外,本号作品版权归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务必及时告知,以便删除),欢迎转发转载,感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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