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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银里的钱被转走银行担责吗?消费者不知情的免密支付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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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1-12 18:3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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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盗致使电子钱包里的钱被刷,这只是众多电子支付风险的一个缩景,除了这一问题之外,我们常见的网银支付、免密支付等也存在诸多隐患。
网银支付的法律风险:
我们抛出这样一个问题,网银里的钱被转走,银行要承担责任吗?相信这样的故事并不让人陌生,陈伟在银行开立借记卡账户,该卡具备手机短信余额变动提醒业务功能。某日,陈伟收到短信,发现该卡的网银和U盾可能被他人远程操作使用,卡中的一万多元被以跨行汇款的方式分4笔转出,但陈伟并未将卡、密码、U盾交给任何人,也没有委托其他人取款。所以他认为其账户中资金被他人转走银行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陈伟遇到了网银里的钱被转走的情况,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应该对其承担责任呢?陈伟认为自己在银行办理借记卡并绑定U盾开通了网上银行,网银里的钱被转走,自己并未泄露银行卡及U盾密码,所以应该由银行对其承担责任。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银行是否已经履行了风险提示义务,陈伟本人是否对U盾密码的泄露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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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我们开通网上银行需要本人签署《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注册申请书》等各项文件,在这些文件中,一般情况下银行方会进行特别风险提示。特别风险提示的常见内容主要是“您已开通网银并领取U盾,凭U盾可办理网上转账、汇款等业务。请您妥善保管U盾,切勿交给他人,并牢记网银及U盾密码,切勿泄露”等。在交给客户留存的《个人U盾领取回执》中也会有类似内容,提示客户特别注意:“您的网上银行已经开通,U盾是您保护网上银行和账户资金安全的重要工具,在网上银行使用您的银行卡号(或存折账号)和U盾及相应密码,即可将您的账户资金支出,不需要使用银行卡或存折本身,因此,为了保护您的账户资金安全,请您务必本人妥善保管U盾,切勿将U盾及其密码交给他人。”这些可以作为风险提示义务的一种认定。而U盾支付密码的设定和具体使用,是当事人自行设置,只要支付密码与客户设置的密码相匹配,银行将以客户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有效依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陈伟应当为其主张提供银行系统存在漏洞的证据,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同其他在线支付软件一样,网上银行的使用也存在诸多安全隐患,我们在这里探讨这个问题,是因为很多人认为自己的电子支付密码被盗取,银行负有管理不善致使系统存在漏洞,作为责任方应该承担一定责任。但针对这一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方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银行安全管理系统存在漏洞或者银行明知密码被盗而并未采取任何监管措施,这些在现实中的确难以取证和证明。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风险的防范更大于事后责任的追究。
免密支付的法律风险:
除了网银支付之外,免密支付也是当前的一个重要关注点。很多人曾经遇到开通免密支付后,在第三方平台被动完成交易的情况。有人不禁提出了质疑,免密支付被动完成交易是否有效?
时下正流行的免密支付成为一种趋势,不用输人冗长的密码直接完成交易,更大程度实现了电子支付的便捷性。
某新闻报道过这样一则案例,贺小姐通过某app购买机票, 选定航班班次、填完个人信息后, 她用一张储蓄卡付款。由于此前该卡并未绑定此app, 她按照要求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银行预留手机号码,之后收到一条6位数的验证码短信。贺小姐认为这只是验证信息,但输人后惊讶地发现,竟在瞬间被动完成了交易,第三方平台已从银行账户将机票饯划走。支付不需要密码,仅仅凭借一个短信验证码就可以实现电子支付,包括贺小姐在内的很多人感到不解。因为短信验证并没有提示这支付交易,也没有说明输人验证码即将完成支付。银行和第三方平台回复说有合作,不管金额大小,直接闪付不用输密码。平台称跟自己没关系,那么是否是银行的责任呢?银行方称根据规定,网银等支付渠道是可以开通300元以下的小额免密支付的,其他都需要支付密码或者网银密码。但是,消费者和第三方平台签订相关协议后,是可以授权平台通过其他方式验证、完成支付的。
那么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者与第三方平台签订了相关协议而自身却并不知情,这一协议是在何种情形下以何种方式签订的。这种不知情下的“约定”是否有效?在很多平台上,支付界面下方有一行字体非常小、默认自动勾选的规则,打开后会有支付细则,其中存在这样一条内容:“您认可和同意:输入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即视为您确认交易和交易金额并不可撤销地向系统发出指令,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等金融机构将根据您的指令从您绑定的银行卡中将您确认的交易资金划扣给收款人。”如果勾选相关选项,即认可、授权可通过一些验证方式,如通过手机短信等完成认证支付等。这种约定和我们在银行申请借记卡时填的申请表一样,是很常见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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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呢?我们可以寻找一些法律依据来解释这一问题。《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很明显,我们在各类平台上都会遇到格式条款。在刚才的案例中,贺小姐表示“整个过程没有任何窗口弹出告诉我是免密支付,没有经过我任何授权”。其实在很多平台上都有类似情况发生,消费者在订阅或者购买某种服务或产品时,会默认勾选授权协议、用户须知,而消费者几乎很少注意此项下的详细条款,由此引发各类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晶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晶或者服务的权利。按照此两项规定的扩大解释,消费者选择支付方式也同样具有自主权和知情权。
那么,消费者“不知情”的免密支付,是否有效?这一问题可以从该格式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下不履行提示义务或存在欺诈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果平台本着公平的原则通过醒目方式进行明确告知,平台和消费者建立的是一种合法的合同关系,那么此项合同的有效性将受到法律保护。反之,如果平台故意隐瞒或者未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重要条款的存在,使得消费者因此受到重大财产损失,那么合同对消费者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在诉讼过程中,我们要证明平台设定的格式条款的确显失公平或者未采取合理方式明确告知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
通过上述几个线上支付的例子,我们可以看出,电子支付风险正在呈多元化趋势。我们在一些网站平台上使用电子钱包进行支付前,所勾选或者被动选中的某些内容,可能就是我们以后维权的薄弱点。所以在选择新的支付方式或者在新的平台支付前,多关注勾选协议的相关内容,详细阅读并确保平台安全的情况下,再使用电子支付,这样才会大大降低电子钱包被“偷走”的风险。而事后的维权,除了找准相关的支付平台之外,证据的留存和证明也存在相当的困难,因此,对于线上支付,事前的风险预防比事后的维权更有现实意义。
来源:《法官说法丛书》
作者:岳佩柔(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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