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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9日,省十三届人大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稿》提出,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强化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中的作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推广中医治未病技术方法,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中医治未病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家庭医生提供中医治未病签约服务。
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关键在于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建立全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修改稿》明确,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药材品种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覆盖全品种、全过程、可追溯的中药材质量监管体系。
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中医药主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推进中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药品生产企业、中药材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提供可供追溯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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