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潇湘支付百万资产遭法院冻结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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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2 16:2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支付之家网(ZFZJ.CN) 支付之家网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持牌支付机构湖南潇湘支付有限公司(简称潇湘支付)遭列被执行人,同时被法院冻结查封超百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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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2019)湘0102执8563号”显示,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2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潇湘支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潇湘支付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潇湘支付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法院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潇湘支付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31388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湖南潇湘支付有限公司相当于1031388元的财产。
裁定书表示,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潇湘支付有限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该案申请执行人为湖南金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湖南金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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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5日,长沙市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关于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风险后期处置事项的通告。通告称,星广公司将进行国有资产重组,并更名为湖南潇湘支付有限公司,将开发、建设长沙市“城市一卡通”。该通告还称,对未兑付的星卡开放网上登记、受理与兑付。
支付之家网获悉,此次冻结与潇湘支付前身湖南星广传媒所发星卡有关。
2015年7月6日,金源公司(甲方)与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星卡购卡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的星卡,星卡总价100万元,单张面值5000元,共计200张;发行的星卡属于乙方发行的预付卡系列产品,是乙方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乙方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发行的星卡分为不记名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使用;甲方转账方式购卡;乙方将购卡资金按照国家监管部门对支付机构预付卡备付金的有关规定存入备付金账户,并确保备付金的资金安全;星卡不设有效期;甲方在购卡10个工作日后可以办理赎回,赎回时,甲方应携带有效证明、购卡凭据及拟赎回的星卡到乙方网点办理,赎回星卡应当使用银行转账方式,由乙方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支付了购卡资金时生效,自乙方赎回星卡之日,或者甲方完成了星卡消费后失效。
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隆福军、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桂阳在协议上签名,协议上还加盖了双方的印章。
协议签订后,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0日向金源公司出具了一份加盖印章的收款账号函,载明:“湖南金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据2015年7月6日签订的‘星卡购卡协议’,请将购卡款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00.00)付款至如下账户:账户名称:XX,银行账号:62×××58,银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长岭支行”。金源公司收到该函的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指定收款账号转账支付了共计100万元的购卡款,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收款后向金源公司交付了面值5000元的星卡共计200张。
之后,金源公司持有的200张星卡均无法消费使用。
2016年10月29日,长沙广播电视集团“星卡”收购工作组发布一则《关于停止现场收购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星卡”的公告》,载明:“我集团现场收购湖南星广传媒有限公司‘星卡’工作,将于10月31日17点30分结束,从10月31日零时起,停止网上预约。尚未现场办理收购手续的持卡人,可登陆我集团官方网站(××/dengji)进行登记。后续收购事宜,另行公告”。
金源公司按公告提示的星卡赎回退款程序,未能在“星卡”兑付预约系统办妥赎回退款手续。之后因潇湘公司拒不为金源公司办理星卡赎回退款手续,遂酿成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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