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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传媒(01000)公告,有关公司(作为原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北青航媒科技传播有限公司(“北青航媒”)、杨洁及中金数据系统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因北青航媒未根据于2012年10月30日签订的《T3LED电子显示屏广告经营项目合作协议》及时支付代价,致使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公司近期收到法院对上述诉讼的一审判决,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北青航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管理费、保证金、电费、律师费、截至2017年3月25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1.07亿元;
北青航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9760.4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3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驳回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北青航媒负担。
来源: 智通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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