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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支付新规 请你提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1月15日至11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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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9 06: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记者杨璐
本报讯 日前,记者从市政府网站了解到,为减轻我市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大连市医疗保障局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9〕31号),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情况,起草了《关于大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2日,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dlybjdyc@163.com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普通门诊
根据征求意见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待遇保障范围。具体支付标准为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季度起付标准为30元;季度统筹支付限额,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为100元,成年人为5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定点医疗机构
全市医疗保险定点二级及以下公立综合医院(包括校门诊部、校卫生所),公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上述级别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纳入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未成年居民普通门诊定点放宽至儿童专科医院及二级(含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儿科门诊。
门诊规定病种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发生的门诊规定病种(包括Ⅰ类和Ⅱ类)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予以支付。其中,参保人员经认定患有两种及以上病种Ⅰ类疾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年度支付限额最高的病种为基础,增加500元。病种Ⅰ类和病种Ⅱ类补助可以兼得。参保人员中途享受按自然年度累计待遇的病种时,按月累计计算当年最高支付限额。具体病种、支付标准和定点范围等详见“中国大连——政务公开平台”(http://zwgk.dl.gov.cn)。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使用高值药品的,个人按规定先行自付后统筹基金按照70%予以支付。其中,泊沙康唑支付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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