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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等四家机构违反《反洗钱法》遭央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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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1-18 17:31: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反洗钱网(支付之家ZFZJ.CN旗下)据央行官网消息,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济宁分行、北京银行济南分行和百年人寿山东分公司共四家机构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反《反洗钱法》遭央行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银罚字〔2019〕第20号、第21号”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410000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银罚字〔2019〕第22号、第23号、第24号”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400000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共处以2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银罚字〔2019〕第25号、第26号”显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450000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济银罚字〔2019〕第27号、第28号”显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以400000元罚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以3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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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罚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均为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均为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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