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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明确!网络支付造成用户信息泄露或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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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0-29 23: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经纬客户端10月25日电 2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所造成的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用户信息泄露的,可被纳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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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中新经纬摄
《解释》首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1)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为统一司法适用,《解释》根据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不同情形,对其入罪标准作了明确:
一是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具体从违法信息数量、传播范围等方面加以判断;二是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从泄露的用户信息数量、后果严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断;三是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具体从相关证据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证据灭失的次数、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等方面加以判断;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此次发布的《解释》对上述入罪标准进行明确,将“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细化为: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二百个以上的;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二千个以上;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万以上的等七项情形。而将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情形明确为: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等八项情形。(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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