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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能拖欠
近日,有些工人向《打工者法律服务热线》反映,他们工厂经常拖欠工资,有的3个月工资没有按时发放了,最长时曾经10个月没有发工资,只允许借支生活费,老板说工资可以在年底时一次性发给他们。
他们说不出来,这哪里不对,也都不清楚,发放工资究竟多长时间发才算合法?
拖欠3个月肯定违法,小编现将相关规定在此普及下:
一、“非全日制用工”:
即俗称的“临时工”:可以双方协商,一天一付也可以,三天一付也可以,一周一付也可以,但不超过15天支付工资。超过了即为违法违规。
二、全日制用工:
即俗称的“正式工”:每月支付一次工资,具体支付时间由双方协商,写入劳动合同中。有些地方,做的好的,可以月底支付当月工资。
但是,一般考勤汇总和财务走帐需要时间,所以,目前通行做法是,本月支付上月的工资,一般不超过月底支付,不能跨到下月。
而像深圳特区规定,工资支付不能超过15日。
工资到手了,高兴
三、拖欠工资的责任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85条,明确规定:工厂有如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的,由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举例说明:
员工小王周六日均要加班,他上班八个月后,发现工厂老板仅按所谓“计件”工资发放,工资单上并没有加班工资一栏,他经咨询打工者法律服务热线后,先向老板提出核算补发加班费,老板以“所有工厂都是计件没有加班费”答复他。于是他在小编指点下,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并到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最终处理结果:
1、劳动监察大队经调查核实,上报人社局,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行政令;
2、仲裁委员会作出:补发小王拖欠加班费8500元,并按8500的基数,再给予8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共计15300元。
同时:劳动行政监察人员还告诉工厂老板,如果拖欠人数及数额巨大,经行政令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农民工收到工资,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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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有一个月工资你帮我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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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好,但是谁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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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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