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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保险办法先行,禁止飞单、变相向无资质平台支付佣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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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4 12:45: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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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迟迟未能出台,但北京银保监局已经先行要进行规范了。
10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当中的部分热点争议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通知》,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分享链接获得佣金或推广费的行为;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提供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服务;保险机构亦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也不得简单以与保费规模或保单件数挂钩的结算方式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且保险机构须对利用平台开展的保险销售业务合规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通知》直指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的热点问题,准确的回应各种争议,快刀斩乱麻。银保监会中介部主任姜波在公开场合讲话时曾指出,“2018年涉及互联网保险的投诉超过1万起,同比增加121%”,解决争议、明确标准,更好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显然迫在眉睫。
然而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2018年10月1日就已经到期,在这之前,新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已经开始在业内广泛流传,但正式版本迟迟未能出台。
为防止出现监管真空,2018年9月30日,银保监会向保险业内下发通知,宣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在新规定出台前继续有效,但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互联网保险市场,老办法已经难以解决很多新问题
此次《通知》的出台,虽然只是北京银保监局的属地监管思路,但这其中所透露出的互联网保险监管趋势却值得关注。尤其是对于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而言,《通知》已经清晰的展示出“机构持牌、人员持证”的监管思路,如果不能获得保险相关牌照,今后很有可能没有办法再从事有关业务,“擦边球”不好打了。
以下即为《通知》要点:
严禁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平台飞单,包括分享产品链接获得佣金或推广费

互联网保险业务模式不断进化升级,这其中,一些科技公司或者保险机构,建立的针对代理人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备受关注。通过这些第三方网络平台,代理人可以向消费者推荐保险产品,消费者通过点击链接主动完成购买流程,代理人则可获得相应的“推广费用”。
从传统保险销售的视角出发,一个代理人只能在一家保险机构进行执业资格登记,如果其已经在某家保险公司进行执业资格登记,则无权销售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一旦销售,实质构成“飞单”,而这是现有监管规定所禁止的,但在为数不少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中,“飞单”却成为了一种生意,一种模式创新,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管套利
一直以来,业界对于这种现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此次,北京银保监局在《通知》中却给出非常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保险从业人员不得通过平台从事超出其执业登记范围的保险销售,包括通过宣传推广特定保险产品或发送特定产品链接,获取佣金或与佣金相近的推广费等。
为从源头上掐断这种现象,《通知》还明确:
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平台变相委托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平台向未取得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支付或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通过这种规定,线上线下监管规定终于趋于一致,均严格禁止飞单。这对于大量的针对保险代理人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来说,也就意味着,必须获得保险牌照,才能继续经营相应业务。
明确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提供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服务

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通知》给出了明确的定义:
第三方网络平台,是指备案运营主体、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许可证(ICP)归属机构不是保险机构,为保险机构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的网络平台。
与此同时,《通知》也对平台的业务范围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
保险机构与第三方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合作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确保平台符合《办法》规定,并符合下列条件:
1、平台不得参与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如: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
2、平台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或作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
3、平台不得代收保费,保费与其他经营项目费用合并收取的,应做到实时分账至保险机构所属专用账户。
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客户服务等都被视为保险经营或保险中介经营行为,所以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提供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代理查勘理赔、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等服务,这对于很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无疑将构成致命一击,因为很多不具备资质的平台正是以上述业务作为突破口。
严禁保险公司向第三方网络平台支付佣金,或变相支付佣金

一些平台名义上不经营保险业务,而是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服务,但实际上从事的却是保险销售的行为。保险公司按照保费规模或者保单件数支付费用,但得到的发票实际上却是“技术服务费”。
对此,监管显然早已有所警惕,2018年,某知名第三方网络平台就因为保险公司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中有一部分实际被用于支付注册用户的推广费而被监管部门重罚。
在《通知》中,对这种情况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保险机构不得向平台支付保险销售佣金,也不得简单以与保费规模或保单件数挂钩的结算方式变相支付保险销售佣金。
不过,在业界,有关此种行为该如何界定一直存在争议,最典型的一个观点,技术服务费其实是保险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佣金,持牌的第三方网络平台有权将这笔费用用于业务推广
明确保险公司主体责任,即便是分支机构也不能推卸责任

第三方网络平台数量庞大,种类庞杂,且很多都不具备保险相关资质,对于人力有限的监管机构而言,要想一一盯住这些平台是不现实的。因此,自银保监会成立以来,从机构监管转向功能监管,同时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的思路愈发明确。
在保险中介监管方面,这种监管思路已经得到贯彻,姜波在公开演讲中就表示:“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中介市场的一体两面,提升保险公司对合作中介渠道的管理责任和管理能力是加强和改善保险中介监管的重要抓手。”
同样的,在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中,《通知》也紧紧抓住保险公司这一“牛鼻子”,从根本上强化了保险公司管理责任:
保险机构对利用平台开展的保险销售业务合规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考虑到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特殊性,《通知》明确,即便是总部行为,业务落地分支机构也不能推卸责任,这意味着北京银保监局一旦发现问题,将有依据直接对分支机构进行处罚。
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销售,落地北京地区分支机构承保或提供后续服务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参照上述要求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须参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执行

近年来,很多商业银行也开始利用官网庞大的流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方面方便了客户办理业务,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规避了“双录”等监管要求。
但由于银行本身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对于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并没有相应的规定,事实上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真空。《通知》补上了这一漏洞:
保险机构、商业银行应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管理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后,方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商业银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参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执行。
《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类业务及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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