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付曝光台(ZFBGT.COM)讯: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因外汇业务违规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分别被处罚、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具体处罚信息如下:
盛付通被罚92.88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海汇管罚字【2019】312291101号”显示,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9]7号)第九条;处罚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九条。
违法事实为“分拆交易办理超过单笔交易限额的留学费用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人民币92.88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盛付通成立于2008年6月13日,注册资本为2.5亿元。2011年5月3日便获得支付牌照,彼时业务类型仅为互联网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仅限于线上直接消费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时隔不过一年多,便又获得央行许可,拓展了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等三个支付业务类型,并在2016年5月3日顺利完成续展。
目前这次处罚,已是2019年年内盛付通收到的第5张罚单。
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福银罚字〔2019〕14号)显示,盛付通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处以罚款28万元。
紧接着在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上海银罚字〔2019〕3号)显示,盛付通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被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处以罚款37万元。
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上海银罚字〔2019〕16号)显示,盛付通因违反支付业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4万元。
8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网站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蒙银罚字〔2019〕第43号)显示,盛付通内蒙古分公司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通联支付被罚2067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上海汇管罚字【2019】312291102号”显示,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类型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9]7号)第九条;处罚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法事实为“分拆交易办理超过单笔交易限额的留学费用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处以人民币2067元的罚款。
据查询发现,通联支付成立于2008年10月,是中国万向控股、上海国际集团、用友软件、上海国和基金等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一家综合性支付服务企业,总部位于上海,注册资本金为14.6亿元人民币。
于2011年5月3日获得支付牌照,2016年5月3日顺利完成续展同时合并了通联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业务,目前支付业务范围为互联网支付、银行卡收单(全国)、固定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上海市、北京市、江苏省、广东省、山西省)、预付卡受理(全国)。
此外,通联支付还是各监管机构处罚名单上的“常客”。据不完全统计,仅今年年内,这就已是通联支付收到的第3张罚单。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2019年3月公布对通联支付的行政处罚决定。(西银)罚字〔2019〕第1号显示,通联支付陕西分公司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商户代付业务的真实背景、用途进行详细了解,为陕西智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代付业务明显与商户经营业务不符。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对通联支付陕西分公司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代付业务客户与其经营业务不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万元。
2019年8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上海银罚字〔2019〕20号)显示,通联支付存在违反支付业务规定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对其共计处以罚款73万元。
附:相关阅读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9]7号)第九条规定:支付机构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除另有规定外单笔交易金额不得超过等值5万美元。对于交易完成情况核查不充分或未按规定对相关商户执行货物贸易名录企业分类管理等的支付机构,外汇局可将其单笔交易限额下调至等值1万美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