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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南客户端11月18日讯(记者 王为薇 通讯员 刘笑贫)今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公开宣判公益诉讼起诉人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彭某保等4人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判决4被告支付因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等各项费用共计57.5万余元。该案系湘江环境资源法庭首例跨行政区域审判的环湘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天顺工厂相关股东通过商议,由郑某林负责通过正规途径处置化工废液。2015年9月开始,被告郑某林找到彭某保,要求彭某保帮其处理天顺厂100多吨反应釜底残留物即化工残留废液,彭某保找到彭某,彭某联系张某新,三人明知废液对环境有污染,仍然分5次将136.31吨废液放置张某新位于衡山县开云镇板桥村一组工厂内。为此,彭某保分5次支付38 500余元给彭某。
因彭某保、郑某林从岳阳市天顺、大洋溶剂化工厂运出的废液在卸货过程中发生泄漏,被群众发现并举报,2016年3月9日,公安门成立专案组开始立案调查涉案环境污染事件。案发后该批化学残留液被衡山县公安局扣押,现存放在湖南衡兴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此产生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清运、暂存等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54 213元、应急监测费1000元、事务性费用8630元。
2016年10月,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湖南省环境风险与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接受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的委托,对这次环境污染案件中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评估。评估意见认定本案中的污染物来自岳阳市云溪区天顺化工厂,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
另查明,彭某保、郑某林、彭某、张某新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彭某保等4被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经营许可证非法转运、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发生危险废物在非法转运、贮存中泄漏,破坏周边生态环境的后果,构成环境侵权;彭某保等4被告的行为共同导致了污染损害后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污染损害后果,并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彭某保等4人应当对衡山县环境污染事件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应急监测、鉴定评估等相关费用共计575 071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彭某保等4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法院指定的账户连带支付因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430290元;连带支付因处置衡山县境内环境污染损害而产生的现场清理与污染控制费用、应急监测费用、人员支出及行政办公费用共计63843元;连带支付因处置衡山县境内环境损害而产生的检测、鉴定费用80938元。
该案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开福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戴智明担任审判长,衡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彭生保出庭履行职务。衡阳市两级检察院、开福区环保局工作人员、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涉外学院学生、媒体记者、群众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
2017年10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开福区人民法院成立湘江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环湘江流域环境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及涉水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审案件。近年来,开福区法院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大环境资源审判力度,积极开展“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专项活动,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共审结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1件30人,公益诉讼案件5件,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努力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为湘江“母亲河”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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