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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华集团(00196)发布公告,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3249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宏华海洋油气装备(江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代理费及垫付款利息人民币3.366亿元,以及该款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宏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宏华海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绿动水上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宏华海洋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上实的其他诉求请求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我司诉请后,判决支持宏华海洋支付上实的金额较上实诉请的赔偿金额减少超过人民币1.71亿元。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判决还未生效,宏华中国及宏华海洋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会就判决向法律顾问征询意见后以确定下一步行动。
根据集团现时情况,管理层认为判决不会对集团的业务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来源: 智通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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