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侵犯扫码专利权?法院:诉请不成立
http://p1.pstatp.com/large/pgc-image/c61e1e0ce2bc4dee9fee89f0930a0a64资料图 新华社记者 毛思倩 摄“请扫码支付。”这句提示音大家都早已不陌生,二维码扫码付款技术在生活中也已经十分普及。但两公司表示,“扫码支付”这一过程已经被其申请了专利,故将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及消费终端凡客诚品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三被告使用的微信扫码支付过程侵犯其专利权,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今天上午,本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为,三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拥有的专利权,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卡时代公司)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联动公司)处获得了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涉案专利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最终识别等全过程。
随后,微卡时代公司、卓望公司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而腾讯公司表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其二维码为单字段,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了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
经审理,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法官表示,相关法规表示,专利权人不能再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两头得利”。
综合全案证据,法院认定微信扫码支付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两原告公司关于微信扫码支付侵犯了涉案专利权的主张不成立,故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刘苏雅
编辑:王海萍
流程编辑:孙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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