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女子占房不还 仍要支付逾期租金占用费
日前,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解除原告霞浦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某(女)签订的《霞浦某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叶某应将承租商铺归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叶某应支付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商铺日止按每月3500元计算的商铺占用金。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某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霞浦某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叶某承租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出租的某商铺,用于开设女服装店,租期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止;租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之前3个月为免租期,租金每月共3500元等。叶某仅支付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之后便关闭店铺,避之不理,无法联系,未付剩余租金,且至今仍未将商铺交还给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某之间签订的《霞浦县某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叶某未支付2019年1月1日后的租金,且占用商铺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解除与叶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归还商铺、支付2019年1月1日起至归还商铺之日止的租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依法缺席审判。据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在租赁合同到期或者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依法有返还租赁房屋的义务,此项义务按照生活常理可以理解为腾空房屋、交还租赁房屋钥匙。如果承租人消极应对,未及时搬出自己的物品和交还租赁房屋的钥匙,即使没有实际使用房屋、没有从中受益,在物品未搬出期间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返还租赁物义务的额,仍然需要依法支付逾期支付的租金及占有使用费。所以,在租赁合同纠纷中,承租人如果遇到合同到期或解约之情形,除了积极沟通租金费用及合同期限问题,还要及时处理好返还租赁房屋的事。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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