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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贵港3月26日电(通讯员杨德灿 周全新)3月23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查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在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陆某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陆某在平南县经营某手袋制品厂期间,拖欠该厂191名员工的工资共906457元,平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23日对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陆某在期限内仍不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并采用逃匿的方法躲避支付。
案发后,平南县某手袋制品厂由他人全权接收,并代支了所欠工人的工资共608304.8元,至今尚有298152.2元未能支付。2019年11月20日,陆某自动到公安构造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检方以为,陆某拖欠工人工资并藏匿躲避长达4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依法对被告人陆某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温雅妮]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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