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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新规之一:网络支付实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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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1-6-1 15:05:1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0号)(以下简称“银行卡纠纷新规”)发布,法律从业者的朋友圈瞬间刷屏。本着自我学习、深入理解的原则,特殊筹谋了银行卡纠纷新规相关系列文章,与各人分享。
银行卡纠纷新规之一:

网络支付适用吗?

想到银行卡很多人想到的是消费收付款,但眼下多数支付场景均通过二维码等网络手段完成,好像并不需要银行卡。那么,网络支付举动适用银行卡纠纷新规吗?
网络支付举动是如何完成的?不论是消费者通过扫描二维码主动支付,照旧由商家通过收付款二维码被动收款,消费者的资金转移至商家时支付举动完成,消费者得到购买的商品,消费者与商家钱货两清、交易完成。

二维码支付与银行卡纠纷新规不要紧?在前述网络支付场景中,消费者完成支付举动往往通过支付宝、微信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平台进行,看似与银行卡没有关系,但是此类支付平台属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受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金融允许监视管理。根据《银行卡纠纷新规》的第一条,持卡人与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因利用借记卡或信用卡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

网络支付都适用银行卡纠纷新规吗?消费者用于支付的资金存储媒介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也会不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第三条,非银行支付机构通常利用两种方式到场支付举动,一种是基于客户的银行账户,比方绑定的银行借记卡或信用卡;另一种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的支付账户,比方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等。从字面意思理解,前一种支付举动适用《银行卡纠纷新规》显而易见,后一种还需商榷。
网络支付与银行卡的关系是怎样的呢?用法律关系图来解释更为简单明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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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支付方式为银行卡账户,非银支付机构提供支付渠道和记账服务,资金收付的记账同时登记在银行卡交易明细中。该支付方式中明显“利用银行卡”,适用银行卡纠纷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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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支付方式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账户,非银支付机构提供资金支付和记账服务,银行不到场支付交易,因此该支付方式产生纠纷不适用银行卡纠纷新规。但银行卡与支付账户的充值提现举动,属于“利用银行卡”,适用银行卡纠纷新规。
题外话,微信零钱等支付账户的法律性子是怎样的?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第三条和第七条,支付账户是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的需求为其开立的、用于支付和记录交易明细的电子账簿,实质为客户委托支付机构保管的、所有权归属于客户的预付价值,该预付价值以支付机构名义而不是客户本人名义存放在银行,因此客户支付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受《存款保险条例》掩护。
综上所述,银行卡仍然是支付的基础,多数网络支付的场景仍属于“利用银行卡”的交易举动,以是需要适用银行卡纠纷新规。


银行卡纠纷新规的适用范围广、覆盖人群多,深入学习了解很有须要。关注我们,了解更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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