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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互联网+”医保服务指导意见 打通互联网医疗的医保支付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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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3-3 02: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侯建斌
为减少人群聚集和交叉感染风险,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互联网+”医保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或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复诊服务可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补充协议时,应明确纳入医保支付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范围、条件、收费和结算标准、支付方式、总额指标管理以及医疗行为监管、处方审核标准等,原则上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统一管理。医保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药机构密切配合、做好对接,对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线处方药费等实现在线医保结算。
《意见》要求,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特点,落实线上实名制就医,配套建立在线处方审核制度、医疗服务行为监管机制,保障诊疗、用药合理性,防止虚构医疗服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为患者建立和妥善保存电子病历、在线电子处方、购药记录等信息,做到诊疗、处方、交易、配送全程可追溯,实现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全程可监控,满足患者可以在线查询检查检验结果、诊断治疗方案、处方和医嘱等病历资料。
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强调,《意见》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统一部署,积极打通互联网医疗的医保支付通道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减少群众就医购药时的交叉感染风险,享受在线医保结算的便捷服务。下一步,国家医保局将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密切关注指导、及时总结各地的做法,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定点医药机构提供“不见面”就医购药服务,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就医用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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