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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史洪举
1月7日,国务院发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梳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可谓亮点颇多,如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此期。同时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施工单位在一定情形下应承担清偿责任。并可以对拖欠工资严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农民工舍家离乡,为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进步作出了不可忽视的贡献。但现实中,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围绕依法根治欠薪总体目标,有针对性地构建了预防、监督、惩戒体系,有助于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乱象。
目前,有些农民工有按天、按周打工的,也有长年在固定建筑工地打工的,但都需要等到年底或几个月之后才能领到工资。农民工的务工收入是赡养老人、抚养小孩、支撑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拖欠他们的工资,可能会给其家庭带来巨大困难。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周期,既能保障农民工可及时获得劳动收入,也可避免一些用工者先行挪用相关资金,形成拖欠和“跑路”现象。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该规定,可以倒逼用人单位承担起按期支付工资的责任。
此外,劳动力市场纷繁复杂,一些用工单位虽然需要建筑劳务,却不直接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协议,而是委托劳务派遣单位等第三方,招用农民工为其提供劳动。尤其在工程建设领域,层层转包现象异常突出。一些规模较小的建筑商在层层转包之后已无太多利润,加之其本身资金不多,极易出现拖欠现象。 针对这一现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也就是说,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具有违法转包现象、违法建筑等情形,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将由其承担清偿责任。这极大程度地保证了农民工工资的如期支付,避免农民工的血汗钱讨不回来。
总之,农民工工资事关民生大事,事关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幸福。因而,有了良好制度,各地各执法部门势必要严格执行,强化对违反规定者的惩戒力度。(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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