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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02068):设备公司与中冶天工达成和解 将支付欠款5910.4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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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9-12-31 02:06: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智通财经APP讯,中铝国际(02068)公布,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发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62),披露了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天工)诉公司全资子公司中铝国际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2019 年 12 月 27 日,设备公司收到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9)青 02 民初 46 号《民事调解书》。
中冶天工因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将设备公司诉至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人民币4318.84万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多年拖欠工程款给原告造成的银行利息损失人民币1165.57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9年8月15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基础上,又增加了 2014 年双方就同一工程所签订合同的价款,两合同结算金额总计为约1.11亿元,被告已付工程款5166.37万元,欠付原告工程款5910.48万元。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为 5910.48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请求法院确认。 2019 年 12 月 27 日,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的(2019)青 02 民初 46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调解协议如下内容:
(一)双方确认项目竣工结算金额为约1.11亿元,被告已向原告付工程款 5166.37 万元,欠付原告工程款 5910.48 万元;
(二)被告于收到法院调解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支付 1320 万元,2020 年 1 月 15 日前支付 1320 万元,2020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0 年 7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0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1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1 年 7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1 年 10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2 年 4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2 年 7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支付 270.48 万元,总计支付 5910.48 万元。
(三)原告目前已经向被告开具发票共计6494.393万元,剩余发票原告应当在被告每期付款前足额开具该部分款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13%)。其中本协议约定的第一笔付款的发票已开具,第二笔 1320 万元付款前,原告应当向被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为约1311.98万元。原告未按约定足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被告支付该期款项的时间顺延。
(四)被告在按时履行上述条款的前提下,原告不再主张诉讼费、律师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五)被告所有付款优先冲抵本调解协议项下原告已到期债权。被告连续两期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付款累积超过十日的,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原告对被告未履行的所欠全部款项均视为到期,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款项及本案的诉讼费。
(六)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均为人民币。支付方式只采取银行汇款方式。
(七)本协议是双方对本合同纠纷的所有事宜的最终处理结果,双方就本合同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或纠纷,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通过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除本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主张。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约33.73万元,减半收取约16.87万元,由原告承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公告称,设备公司将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收取同等价款,因此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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