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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外汇局发布京汇罚〔2019〕89号,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银在线”)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被处罚金额2943.26万元。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为: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违规的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以及《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八条,内容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
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汇发〔2015〕7号文印发)第八条:
第八条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交易背景。支付机构不得为以下交易活动提供跨境外汇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的货物、服务贸易;不具有市场普遍认可对价的商品交易,以及定价机制不清晰、存在风险隐患的无形商品交易;可能危害国家、社会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或经营活动;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外汇局规章制度明确禁止的项目。
值得一提的还是,在今年2月,网银在线因违反支付结算相关规定被罚没177万,相关负责人予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处罚内容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第四十三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4,782.22元,罚款904,782.22元,罚没总额1,779,564.4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对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据公开资料显示,网银在线为京东集团全资子公司。于2003年成立,现有员工1200余人。2011年5月3日首批荣获央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牌照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银行卡收单(北京)。2014年获得了国家外管局颁发的”跨境支付牌照“并获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复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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