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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6年,被告人刘某从朋友处得知可以通过POS机为他人刷卡套现赚取手续费,因而从其朋友范某处借得POS机一台用来牟利。从2016年4月13日至2017年1月15日期间,刘某在无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交易,利用借得的POS机多次违规刷卡套现,向信用卡持卡人郭某、李某、谢某等多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者持他人信用卡刷卡套取现金后作为后续套现的预备金。刘某利用上述方式套取银行资金160余万元,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套现手续费,非法获利5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刷卡取现并从中牟利,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交易数额共计人民币160余万元,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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