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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男方与女方2000年在老家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来到北京做生意,2001年生下女儿。2007年,因男方有外遇而协议离婚,离婚时二人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净身出户,但不用支付子女抚养费。
离婚后,女方将分得的夫妻财产用于炒股赔了个精光,此时女儿已经上学,各种开支很大。女方自感无力独自负担子女的抚养费。为此,多次找到男方恳求其分担子女的抚养费,均被男方拒绝。无奈之下,女方找到本离婚律师请求帮助。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作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双方在协议离婚时虽然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但由于该约定不仅涉及父母自己,同时也对离婚子女的健康成长有较大影响。而根据法律原则,双方缔结的约定不能损害第三人利益。本案中,双方离婚时对负担子女抚养费的约定对孩子存在不利影响,女儿可以起诉重新确定抚养费的支付。同时,《婚姻法》还规定:当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负担子女的生活的,可以随时要求增加。根据上述法律原理,本婚姻律师随即以该孩子作为原告,代其向区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孩子作为未成年的在校学生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离婚时已约定自己不承担抚养费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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