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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支付不超过5万元;相关业务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市住建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领域反洗钱工作的指导意见》。 该意见的出台,弥补了衢州辖内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制度空白、监管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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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高风险业务、客户的风险管控措施,采取适当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要求房屋交易当事人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购房款,并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应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的银行账户。
如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对购房款确需使用现金支付的,当日现金交易单笔或者累计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登记备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保存销售房屋、为不动产买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时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五年。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应充分发挥房地产行业协会作用,督促和强化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守法、诚信、自律意识,积极参与和配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营造积极健康的反洗钱合规环境。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信息沟通,共享房地产领域的机构信息、管理信息等依法律法规授权可获取的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展全面审计评价时,应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审计主要评价内容之一;房地产中介机构应结合自身实际,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自评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有关信息保密;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衢州市中心支行
编辑:王好
审核: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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