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支付领域反把持羁系!央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支付服务市场,防范支付风险,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1月20日,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草拟了《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大概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从事支付业务的,任何单位不得在单位名称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体系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丰富监管手段。
一是强化支付范畴反把持监管措施,明白界定相关市场范围以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二是规范人民银行的查抄权和查抄措施,保障人民银行执法权的有效行使。
三是明白支付机构股权质押、开展创新业务、重大事项变动等情况须向人民银行备案等监管要求。
《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未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原则,严重影响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国务院反把持执法机构发起采取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举动、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条例》指出,非银行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商国务院反把持执法机构对其采取约谈等措施进行预警: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三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二分之一;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五分之三。
《条例》还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银行可以商请国务院反把持执法机构审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
(二)两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
(三)三个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此中涉及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份额不敷十分之一的,不应当商请国务院反把持执法机构审查该非银行支付机构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条例》还明白支付机构退出情况,加大对支付机构违规举动和违规人员的处罚力度。明白对无证谋划支付业务的机构参照《防范和处理非法集资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加大对持牌机构为无证谋划支付业务的机构提供支付业务渠道举动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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