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卡贷 发表于 2020-1-2 02:22:43

法院宣判腾讯赢了,你用的微信支付没侵权

支付之家网(ZFZJ.CN)不久前,一家拥有二维码支付专利的公司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专利权,起诉至法院,要求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及消费终端凡客诚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这消息一时引起业内广泛关注。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公开宣判了涉及微信扫码支付被诉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未落入原告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没有侵犯第200610168072.2号、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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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早在2012年11月,北京微卡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卡时代公司)从银河联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银河联动公司)处获得了名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与卓望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享专利权。
银河联动公司在其官网上称,在移动互联网尚未兴起时,其即与中国移动合作研发“中国移动二维码”。而本次涉案的专利,即是这一时期沉淀出的核心技术。
微卡时代公司表示,涉案专利包括了移动支付中的“扫一扫”二维码采集、后台解码、辨识字段、信息匹配、最终识别等全过程。
2019年10月11日,微卡时代公司、卓望公司将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凡客诚品(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信支付侵犯了其专利权,故要求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9万元及合理损失11万元。
两原告是第200610168072.2号、名称为“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和方法”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该专利既要求保护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系统,也涉及如何实现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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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两原告仅主张其中的方法权利要求,也即权利要求14,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采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
权利要求14系一种采集和分析多字段二维码的方法,可以分为“采集—解码—辨识—是否匹配—是否采集—给出相应结果”这六个步骤:
1.采集多字段二维码;
2.解码多字段二维码;
3.辨识出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4.分析是否匹配;
5.第二字段是否曾被采集;
6.根据是否被采集、储存过,分别给出第一结果和第二结果。
两原告发现,将“凡客诚品”购物网站提供给用户扫描的微信付款二维码图片进行解码,得到的字符串信息为:weixin://wxpay/bizpayurl?pr=IO9710P。(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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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原告主张:该字符串就是涉案专利中的“多字段二维码”,问号之前的部分为“第一字段”,问号之后的为“第二字段”,认为被告腾讯公司、财付通公司开发的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实施了上述六个步骤。
腾讯方面主张不侵权抗辩,认为微信支付作为支付渠道,其二维码为单字段,而原告专利为“多字段二维码”,其二维码会包含有特定商户信息,与微信支付的运营模式并不相同。微信扫码支付采取了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完全不同的功能和效果,不构成等同侵权。
腾讯主张,二维码的采集、解码、辨识都是现有技术,不能说在专利中对字段进行人为割裂,就成了对方的独有保护范围。腾讯认为,微信扫码支付服务没有采用步骤一、三、四、五、六,不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凡客公司主张,其与财付通公司签订了支付协议,只是购买使用了微信扫码支付服务,属于善意使用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微信扫码支付是否实施了涉案专利步骤一、三、四、五、六。
具体裁判理由为:
1.微信扫码支付使用的二维码属于步骤一中的“多字段二维码”:“多字段二维码”并非本领域通用术语,而是专利权人自行创设的一个词语,需依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内容进行解释,将“多字段二维码”理解为包括多于一个主体相关的信息的二维码,其中包括第一字段和第二字段。
2.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五、六中“采集”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的步骤一、二和步骤五、六都限定了“采集”特征,原则上对同一术语在同一权利要求中应当做同样的解释,将其理解为“获取”。微信扫码支付并没有判断第二字段是否被获取过的步骤,只有移动终端用户在扫描二维码的基础上,另行通过输入密码等支付方式实际支付后,订单的状态才会发生变化,如下图提示“订单已经支付,请勿重新发起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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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微信扫码支付不具有与步骤六中“储存”相等同的技术特征:禁止反悔原则是对等同侵权适用的一种限制,目的在于禁止专利权人“两头得利”损害公众利益。涉案专利权人在无效案件口头审理中已经明确指出改变状态的技术方案并不属于涉案专利“储存第二字段”的内容。因此,两原告在侵权诉讼中将“储存第二字段”和“修改预支付交易单的支付状态”做等同解释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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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微信扫码支付实施了权利要求14步骤一、二、三的技术方案,但不具有步骤四、五、六的技术特征,未包含权利要求14的全部技术特征。
法院认为,虽然微信扫码支付在采集、辨识等步骤上与涉案专利部分相同,但在分析、解码阶段的技术与涉案专利并不相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专利权人不能在技术特征不同的情况下,将不属于保护范围的技术利用等同原则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以“两头得利”。
最终,法院判定微卡公司、卓望公司主张微信扫码支付侵犯涉案专利的主张不成立,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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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同样被微卡、卓望或其关联公司推向被告席的还有支付宝,不过微卡等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撤回对支付宝公司的全部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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